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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切实解决我区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实施意见的通知


  (五)制定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及标准、明确低收入家庭标准。我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条件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即:1. 家庭年收入符合自治区确定的低收入家庭标准,并且家庭人均月收入符合自治区确定的低收入标准;2. 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含13平方米);3. 家庭成员均具有当地城镇非农业户口并且实际居住,其中至少有1人取得当地城镇非农业户口3年以上;4. 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我区廉租住房人均保障面积标准为15平方米。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条件及保障标准由自治区建设厅会同自治区财政、民政部门制定并适时进行调整、公布。

  (六)完善廉租住房保障模式和供应体系。我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采取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的方式。一人户和二人户家庭原则上纳入租赁住房补贴保障对象,不进行实物配租。在廉租住房供应渠道上,根据需求以集中新建、改建、盘活公有住房、存量房以及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相结合作为廉租住房房源。新建廉租住房可采取统一建设或配套建设两种方式,原则上应选择在市政基础设施条件比较完善的城区建设,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房小区中配套建设。新建的廉租住房必须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建设,套型面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西藏实际确定;收购的廉租住房套型面积要符合自治区有关规定。积极探索在房地产商品房开发的楼盘中按5%~10%的比例建设廉租住房的路子。配建的廉租住房必须能够与其他产权房在地理位置上予以区分,严禁廉租住房与其他产权住房混合建设。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发展改革部门编报新建廉租住房年度投资计划和申请中央预算内补助投资计划。

  (七)加强廉租住房小区管理。廉租住房由各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管理,物业管理通过竞标的方式按市场竞标价格选定有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实行市场化管理模式。廉租住房小区物业管理费原则上由当地财政给予“明补”,补贴后的廉租住房家庭交纳的物业管理费标准为0.2元~0.4元/平方米,具体补贴办法由各地(市)自行制定;配建和政府收购的廉租住房物业管理费用按该小区的统一标准予以补贴,集中新建的廉租住房小区物业管理费标准由建设、财政等部门参与招标并根据当地市场竞标价确定标准。

  加强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廉租住房租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由建设(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委托物业管理公司代收,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专户,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专款专用,严禁将廉租住房租金用于补贴物业管理费用支出。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原则上确定为0.3元~0.5元/平方米,对低保特困家庭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确有困难的,经建设、财政和民政等部门联合审核同意后,可予以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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