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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切实解决我区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实施意见的通知


  (八)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自治区、地(市)两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廉租住房工作的年度计划,切实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并设立财政专户,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廉租住房资金筹措坚持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自治区财政扶持,地方财政配套,多渠道筹集资金的资金筹措原则。发改、财政、建设等部门要切实加强下达我区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中央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贴资金的管理,做好项目实施工作,提高资金使用率;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有条件的地(市)可以适当提高比例。

  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筹集和使用的监督管理,杜绝违规截留、挤占、挪用住房保障资金行为的发生。

  (九)建立健全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制度。廉租住房保障实行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和复核制度。审核工作应由建设、民政、监察等部门协同完成,国有企业职工应有国有企业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要严格公示制度,除在当地居委会、单位和居民住地进行张榜公示外,还应在当地公众媒体进行公示,张榜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日;对享受廉租住房的家庭实行年度复核制,复核合格的继续享受廉租住房保障,不合格的退出廉租住房保障范围。

  三、积极推行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强集资建房管理

  (十)严格政策规定、积极推行经济适用住房制度。要严格经济适用住房有关政策规定,将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作为解决我区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和异地安置干部职工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制定和完善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条件、标准及其管理办法由自治区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我区实际另行拟定,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批转执行。

  各地(市)要在住房建设规划(计划)中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项目布局和用地安排,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由土地(规划)部门每年安排一定的经济适用住房储备土地。

  (十一)加强集资建房管理。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只能由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城镇规划的前提下,经当地地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利用自用土地或通过土地置换等方式组织实施。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优惠政策、建设标准、产权关系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特殊企业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非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出售。严禁任何单位或组织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实施住房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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