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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切实解决我区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着力改善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

  (十二)构建多层次的住房保障体系。根据不同人群的住房消费需求和住房消费能力,明确我区今后的住房保障模式,逐步构建多层次的住房保障体系。向最低收入家庭和无购房能力的低收入家庭提供廉租住房、向有购房能力的低收入家庭提供经济适用住房、向有条件的国有企业干部职工提供集资建房、向中低收入家庭提供政策性商品房、向农民工提供多种形式的租赁住房、向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部分国有企业干部职工提供周转房。重点推行廉租住房、周转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兼顾推行政策性商品房,为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创造必要条件。

  (十三)加大棚户区(危房)和旧住宅区改造力度。进一步加大棚户区(危房)住宅小区改造工作,强化旧住宅区基础设施配套整治,积极推进旧城区保护修缮和解危排险,分步推进旧住宅区改造,对建筑年代较早的住宅进行房屋整修改造,提升住宅区功能,美化环境,改善人居。各地(市)要制定棚户区(危房)改造计划,在力争国家资金倾斜的基础上,建立棚户区(危房)多元化的资金筹措渠道,通过增加政府资金投入、引导居民或受益人分摊、实行房屋所有权人、小区所有权人和国家合理负担、落实开发企业维修责任和运营单位承担的方式筹集资金。规范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管理和使用,保障小区住房的维修和正常使用。

  (十四)着手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各地(市)、各部门要把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作为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明确责任,加强指导,采用多种形式、多种成份、多种渠道的方式进行解决。一是强化用工单位为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责任主体地位,鼓励用工单位投资性地采用建造、租赁和购置集体宿舍等方式筹集农民工住房来源,以租金收益作为投资回报,向农民工提供符合基本卫生条件和安全条件的居住场所,解决本单位外来务工人员的住宿问题。二是用工单位充分利用周边居民、村民的私有房屋出租来解决外来务工人员的居住问题。三是发挥住房公积金的扶持作用,制定优惠政策,鼓励用工单位积极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四是城中村改造时,要考虑农民工的居住需要,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集中建设供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五是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建设符合农民工特点的住房,以农民工可承受的合理租金向农民工出租。

  五、落实和完善住房保障配套政策及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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