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通知
(藏政办发〔2008〕146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管理,保证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做好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促进依法行政,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国务院令第337号)以及《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决定》(藏政发〔2008〕7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的要求,现就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应当加强对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领导,切实做好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
二、2009年1月1日起,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政府各部门自规章、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报送备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应当为正式下发的红头文件,不得以会议文件、打印件或者文件汇编的复印件等形式报送。
翌年1月31日前,报送机关还应将上一年度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1)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三、本通知所称规章,是指拉萨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自治区地方性法规,依照《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制定的规章。
本通知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反复适用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办法、规则、细则,以及含有规范性内容的命令、决定、公告、通知、意见等文件的总称。
人事任免、机构设置、奖惩决定、情况通报、区划调整、事务性通知等下行文以及请示、报告等上行文和议案、函等平行文均不属于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