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安局负责,市财政局、环保局、交通局配合。
四、工作措施及保障
(一)发布“关于实施银川市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的通告”及“银川市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在用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公安车辆管理、交通部门负责协助做好环保标志管理工作。
严格执行《国家环境保护部机动车排放型式核准目录》,禁止在我市销售、交易尾气排放不达标的机动车辆和国家明令淘汰的车型,对违规机动车的经销商和销售站点,工商部门依法查处,吊销营业执照。
(二)严格审核新车注册和变更登记,车辆管理部门在办理机动车注册、变更业务时,要求车主出示车辆的机动车尾气排放合格证件。对没有取得机动车尾气排放合格证件的车辆,不予办理注册和变更手续。
(三)加强机动车年检中排气污染管理工作。在机动车年检中,各检测机构对不达标车辆按照车况、年限、类别、是否为化油器车辆、复测次数等进行统计,车管、运管部门对年检中不合格车辆不予办理相应手续。
(四)委托从事机动车排放检测的机构,严格按照《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的规定,在2009年9月30日前采用“双怠速法”,2009年9月30日以后采用简易工况法检测机动车排气,并建立完整的数据质量管理制度,保证检测数据的科学性、准确性。
(五)加大监督性抽检力度,促使达标行驶。禁止整改后仍然不能达标排放的车辆上路行驶,市环保局、公安局、交通局对尾气排放抽检不达标的机动车,依照有关法规进行限期治理或处罚,并定期向社会通报机动车尾气抽检情况,同时在银川市环保网站等媒体通报抽检信息。
(六)建立报废机动车销毁监管制度,定期通报车辆报废情况。
(七)禁止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在城市禁行区内行驶。
(八)加强机动车燃料的销售监督管理工作,确保机动车加油站燃料品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对连续两次抽查不合格的单位要责令其停业整顿,对非法经营的销售站点要坚决取缔。
(九)加强对外地车辆的管理,对外地车辆实施环保标志制度。对于在我市驻留行驶一个月以上的外地车辆,需持有车辆环保标志,达标排放。超标行驶按照《
银川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