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整合基础地理信息资源,促进基础测绘成果广泛应用。一是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与相关区县测绘部门、测绘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之间要建立地理信息共享机制。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区县测绘部门应根据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需求提供基础测绘成果;规划、国土、房产、水利、交通、民政等部门应将其掌握的水系、道路、管线、居民地、植被、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等基本地理要素变化情况及时提供给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区县测绘部门;二是基础测绘和财政投资的其他测绘成果用于政府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应当无偿提供使用。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继续完善江南八区规划报建用图的免费提供,相关区县应加大投入,创造条件,最迟3年内实现规划报建项目用图的免费提供。三是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基于地理位置的信息系统应当采用测绘部门提供的基础测绘成果,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地理信息的管理,市国安、保密、工商和新闻出版等部门要积极协助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规范涉密地理信息的获取、提供和使用,严厉打击非法从事地理信息生产、出版、传输的行为。
四、强化测绘行业的统一监督管理,保证我市测绘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切实加强对使用财政资金测绘项目的审批管理。国土、规划、房产、水利和矿业等专业测绘项目,测绘经费由财政性资金安排支出的,属于江南八区的,应当依法征求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属于相关区县的,应当依法征求所在区县测绘部门意见。有适宜测绘成果的,必须充分利用已有的基础测绘成果,不得重复测绘;未按上述要求取得测绘部门书面意见的,各级发改和财政部门应不予立项、拨款。
2、促进各专业测绘共同发展。规划、国土、房产、水利等部门要加强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其测绘活动应当按照行业规定,执行相应的技术规范。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专业测绘的统一监督管理和指导,促进全市各专业测绘形成合力,共同为我市的经济发展服务。
3、加强对测绘市场的监督管理。一是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新颁布的《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开展测绘资质的初审、年度注册等工作,相关区县要协助做好本辖区内测绘单位的资质管理、测绘任务登记等工作。二是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区县测绘部门要加强对测绘项目招投标的监督管理,对串标和中标后非法转包、分包的,在依法处理的同时,还要计入江苏省测绘单位诚信档案,两年内不得参加南京市测绘项目投标。三是要加强测绘项目备案管理,凡在本市合同金额超过5万元的测绘项目,测绘单位应依法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区县测绘部门备案,未依法备案的测绘单位,属本地注册的,年度资质注册时将予以缓期注册;属非本地注册的,通报其注册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