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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专项治理乱建坟墓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专项治理乱建坟墓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榕政办〔2009〕16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开展专项治理乱建坟墓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八月十七日

关于开展专项治理乱建坟墓工作实施方案

  为依法整治乱建坟墓回潮的问题,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开展专项治理乱建坟墓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9]1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治理范围

  根据殡葬管理法规,凡“三沿五区”内的现有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予以保留外,均属专项治理范围,必须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三沿五区”是指:沿铁路、公路(包括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河流主干道两侧;耕地、林地,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经济开发区,水库、河流堤坝附近的水源保护区。凡属市辖内火化改革区,非公墓区一律不得新建坟墓,不得对旧坟进行翻新扩建。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上述规定范围的基础上自行确定治理范围。

  二、目标任务

  通过专项治理,限期清理“三沿五区”内裸露地表的新旧坟墓,采取拆除迁移、覆土深埋等方式分类处理,恢复生态植被,坚决刹住违规土葬、骨灰“二重葬”、违规建坟(含翻新扩建)的歪风;持续深化殡葬改革,规范社会丧葬行为,进一步完善防止乱建坟墓回潮蔓延的长效治理机制。各县(市)区要在今年年底前全面完成专项治理工作任务。

  三、方法步骤

  专项治理工作由各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调查摸底(2009年8月)。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各种媒体,采取发布公告、悬挂标语、印发宣传单、召开动员大会等各种形式,广泛深入开展宣传发动工作,把这次专项治理的意义、范围、方法和所依据的政策法规说明清楚、宣传到位,做好广大干部群众的思想工作。同时,组织基层力量对治理范围内的坟墓进行调查摸底,根据当地推行殡葬改革和禁(清)坟的时点,区分不同情况,逐一登记造册,查清建墓户主,把清坟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个人,为全面实施专项治理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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