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6号)
《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9年7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其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监督,并对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和中央在甘各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法定职责,负责本部门、本系统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四条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接受司法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接受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五条 对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监督范围
第六条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依照工作性质、管理职能和监督范围,分为综合性和行业性两类。综合性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监督范围为所在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行业性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监督范围为所在系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