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十三条 实行行政执法机关行政领导职务任前法律培训考核制度。

  对拟任行政执法机关行政领导职务的,任命机关应当对其进行相关法律知识和执法实绩考核,考核结果应当作为任职的依据。

  第十四条 实行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开展行政执法活动,应当取得省人民政府统一监制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

  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履行职务,应当分别持有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监督证。

  行政执法证件的具体管理工作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对行政执法证件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实行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报告制度。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省、市(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确定的当年行政执法检查内容,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报告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

  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施行一年后,负责组织实施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本系统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执行情况。

  新颁布的政府规章施行一年后,负责组织实施的行政主管部门在向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报告执行情况的同时,还应当报告规章施行评估情况。

  第十六条 实行依法行政工作评议考核和年度报告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依法行政评议考核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考核体系,评议考核应当听取公众的意见,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于每年年底前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等当年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当年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七条 实行规范性文件公布及备案审查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和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向社会公布,并依法报送有关机关备案。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按照《甘肃省各级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