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7号)
《甘肃省职业教育发展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9年7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甘肃省职业教育发展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障职业教育健康发展,培养技能型、应用型的劳动者,促进就业,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职业学校教育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活动。
第三条 职业教育应当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面向社会和市场办学,坚持与生产实践、社会服务相结合,提高受教育者的文化素质、职业道德、就业能力、职业转换能力和创业能力。
第四条 职业教育实行政府统筹、分级管理、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职业教育的领导、统筹协调和督导评估,将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
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职业教育实行政府主导、行业企业兴办、社会力量参与、公办与民办共同发展的办学体制。
鼓励按照政府主导、自愿合作、专业相近、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原则,组建职业教育集团。
鼓励国内外组织和个人同本省境内职业教育机构、其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依法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
第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地区的职业教育发展规划,确定发展重点,整合资源,促进职业教育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