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财政资金对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财库〔2009〕198号)
市直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核算,加强财务管理,保证财政以及市直各部门(单位)账务处理准确、及时、完整,根据财政部《
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财预字[1997]287号)、《关于印发<
地方财政实施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年终预算结余资金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库[2003]126号)及我市现行各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合肥市财政资金对账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十四日
合肥市财政资金对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财政改革的需要,规范财政资金核算,加强财务管理,保证财政以及市直各部门(单位)账务处理准确、及时、完整,根据财政部《
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财预字[1997]287号)、《关于印发<
地方财政实施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年终预算结余资金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库[2003]126号)及合肥市现行各项资金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财政资金对账,是指市财政局与市直各部门(单位)(包括其它与财政有领拨关系的单位)定期进行预算指标、预算执行情况的核对。
第三条 本办法中财政资金对账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预算指标的核对。
2、预算执行数据的核对。
3、往来性质资金的核对。包括预拨款项和列支转暂存款项(不含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往来账户资金)。
第四条 财政资金对账的要求。
1、下达的预算指标科目与预算执行的预算科目一致。
2、财政支出数与预算单位的拨入经费(财政补助收入)一致。
3、预拨款项和列支转暂存款项的往来资金核算对应一致。
第二章 往来资金的核算
第五条 预拨经费由市财政局相关业务处室(局)下达通知,各部门(单位)根据通知和国库集中支付有关凭单作账务处理:借:暂付款(其他应付款)---预拨XX经费,贷:暂存款(其他应收款)。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办理集中支付时在资金类型和预算管理类型中注明预拨款标识字样,方便单位核查。待预拨款项的预算指标下达后,各部门(单位)据此作账务处理:借:经费支出(事业支出),贷:拨入经费(财政补助收入),并作相应的明细核算,同时,冲销原“暂存款”、“暂付款”科目。
第六条 对列支转暂存的项目,由市财政局相关业务处室(局)下达通知(格式见附件一),各部门(单位)据此作账务处理:借:暂存款---XX项目,贷:拨入经费(财政补助收入),下年支付时,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凭单,借:经费支出(事业支出),贷:暂存款-XX项目,并作相应的明细核算。
第三章 预算指标的核对
第七条 年初市直各部门(单位)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查询本部门(单位)的预算指标与市财政局下发的预算指标科目、项目名称、资金来源及金额等是否一致,如不一致,及时提供相关资料给市财政局相关业务处室(局),由市财政局相关业务处室(局)协调并作修改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