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当年追加(减)调整的预算指标,由市财政局相关业务处室(局)在预算指标追加(减)报经批准后3日内(节假日顺延),按照统一格式向对口部门(单位)下达指标调整书面通知。
第四章 预算执行数据的核对
第九条 市财政局与市直各部门(单位)实行按季对账。
第十条 市直各部门(单位)于每季度终了10日内将截止上季度末的各项财政拨入经费(财政补助收入)认真填报《预算单位财政拨入经费(财政补助收入)情况对账表》(预算内)(附件二:表一)、《预算单位财政专户收支对账表》(预算外)(附件二:表二),经单位财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上报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审核并按科目汇总后报市财政局相关业务处室(局)。市财政局相关业务处室(局)审核后,如有错误于季度终了20日内反馈给对口部门(单位),并及时更正。每年12月20日前,进行全年预算执行数据总对账。如有差错,市财政局相关业务处室(局)于12月25日前反馈给对口部门(单位),并及时更正。
第十一条 非税收入由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于每季度终了10日内分单位、科目、收费项目、管理类型等发布于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平台,供各部门(单位)和市财政局相关业务处室核对。
第十二条 对预算科目进行调整,由市财政局相关业务处室(局)下达科目调整通知,各部门(单位)据此作科目调整处理工作。
第十三条 对于拨付以前年度列支转暂存的款项,市财政局统一以“其他支出-年初预留”科目支付数据,各部门(单位)根据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支付凭单作冲销暂存款(其他应付款)处理,不作当年的拨入经费(财政补助收入)。
第十四条 每年年度终了10日内,市财政局国库处将非税收入、预算内(外)资金支出情况、市财政局经建处将本年度基建项目列支转暂存及冲暂存情况分对口处室、分部门(单位)、分科目明细表经市财政局国库处审核后发布于市财政内网,由市财政局相关业务处室(局)确认无误后并以统一格式(附件三)下发给各部门(单位)。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列支转暂存项目通知书
附件二:表一、《预算单位财政拨入经费(财政补助收入)
情况对账表》(预算内)
表二、《预算单位财政专户收支情况对账表》(预算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