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的,持过期勘查许可证进行勘查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的,持勘查许可证采矿的行为。
(二)未经审批机关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的行为。
(三)出售探矿权或者通过设立合作、合资法人勘查矿产资源,不申请办理探矿权转让审批和变更登记手续的行为。
(四)不按规定办理勘查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行为。
(五)不按照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行为。
(六)不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的行为。
(七)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地质勘查项目。
(八)取得勘查许可证满6个月无故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地质勘查项目。
(九)已经按设计完成勘查工作,证实无进一步工作价值的地质勘查项目。
(十)未按经批准的地质勘查设计实施的地质勘查项目。
五、工作步骤
(一)梳理阶段 (2009年8月10日前)。
省清理办公室根据本方案对探矿权在有效期内的地质勘查项目,以及正在省国土资源厅办理探矿权延续、变更、保留、转让登记的地质勘查项目,进行梳理,并将结果反馈给探矿权人及项目所在地市 (州)清理办公室,为下一步清理提供依据。
(二)自查阶段 (2009年8月11日至8月20日)。
探矿权人按照本方案规定,对所持有的地质勘查项目,特别是对梳理反馈意见中提出的项目进行自查,并将自查结果报项目所在地市 (州)清理办公室。
(三)清查处理阶段 (2009年8月21日至10月30日)。
各市 (州)清理办公室在项目梳理和自查的基础上,对本行政区内的地质勘查项目逐个排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清理结果和建议于9月30日前报省清理办公室。
省清理办公室对各市 (州)上报的清理结果和建议,要及时研究处理。对情况复杂、涉及部门较多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后,报请省政府批准。
省清理办公室于10月31日前将清理结果通报各市 (州)政府、有关部门及探矿权人。
(四)总结阶段。
省国土资源厅根据清理结果,总结经验,完善我省地质勘查管理相关制度,促进全省地质勘查市场规范有序发展,营造良好的地质勘查管理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