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印发
《关于解决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就业有关问题的办法》的通知
(晋人社厅发[2009]35号)
各市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公安局:
为贯彻落实《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09]64号)精神,进一步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制定的《关于解决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就业有关问题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教育厅
山西省公安厅
二OO九年八月十七日
关于解决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
非公有制企业就业有关问题的办法
一、档案转接。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应建立健全职工档案管理制度和管理机构,依法取得职工档案管理资格。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就业,按以下办法办理档案转接手续。
(一)具备职工档案管理资格的企业,将高校毕业生档案直接转入企业,由企业职工档案管理机构统一管理;
(二)不具备职工档案管理资格的企业,可委托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经批准授权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指导机构,代管高校毕业生档案。
二、职称评聘。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就业,可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规定参加相应系列(专业)相应等级的专业技术职称评聘。
(一)评审专业技术资格和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同等对待,实行统一的评审标准条件,统一的资格考试标准,颁发统一的资格证书。
(二)高校毕业生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材料审核,按以下程序办理:
1、向所在企业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加盖企业印章;
2、经本人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加盖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印章;
3、经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逐级审核后,报相应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评审或考试报名管理机构组织考试;
4、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或考试合格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相关材料归入本人档案,并核发相应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