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到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初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可免去计算机模块考试;晋升专业技术资格时,同等条件下给予适当照顾。
(四)对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职称)证书的高校毕业生,由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自主聘用。
三、权益保障。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应与其招用的高校毕业生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指导服务和监督检查,帮助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健全内部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人力资源管理,保障高校毕业生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保护等合法权益。
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根据需要,可委托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代办社会保险登记、缴费基数申报、缴费办理等事务。
四、政策扶持。鼓励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等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的,可按规定享受最高为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对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招用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五、落户申办。高校毕业生到我省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就业,可按户籍管辖范围,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落户。办理落户手续时,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教育部门签发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
(二)本人毕业证;
(三)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
(四)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
(五)公安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公安机关对上述材料审核后,将高校毕业生户口落在用人单位集体户上。用人单位不具备开设集体户条件的,可将户口落在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或教育部门所属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指导机构集体户上。除省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外,各有关单位不得收取任何户籍管理费用。
六、就业服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以及教育部门所属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指导机构,要按规定为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提供政策、信息、培训、劳资管理、社会保险等服务;为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就业,提供人事关系接转、人事档案管理、转正定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定、职业技能鉴定,搭建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服务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