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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益林养护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

  3.1 养护内容包括:林相结构、林木生长、林地卫生、排灌、病虫害、杂草控制、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养护档案等方面。

  见附录A:《公益林养护标准》。

  3.2 公益林应划定综合管护责任区,林地管理责任主体与养护单位须按管护责任区签订管护合同,明确权、责、利,落实人员、资金、措施等养护责任制。

  见附录B:《上海市公益林主要养护工作月历》。

  3.3 养护要求

 
 公益林应做到全面养护,普遍护林,包括林木、林地、野生动植物、森林防火和病虫害防治等养护管理。

  3.4 区域划分

 
 根据公益林的功能和区位,森林管护宜分为重点管护和一般管护。

  3.4.1重点养护

  涉及重要水源地、重点野生动物栖息地及其它重要的公益林地应采用局部或定期封禁的措施实施重点管护,封禁期内须在封禁区域周边设置明显标志,加强人工巡护。

  3.4.2一般养护

  除重点养护外的公益林实施一般养护,应按照管护责任合同进行管护,须加强森林防火、森林病虫鼠害防治和森林资源保护工作。

  3.5 林地管理

 
 3.5.1禁止在公益林林地内筑坟、盗伐、取土、倾倒垃圾、违章堆物和搭建、使用明火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3.5.2禁止在公益林内狩猎、张网等破坏野生动物栖息环境的违法行为的发生。

  3.6 林地卫生

 
 3.6.1须及时清理林内废弃垃圾,保持林地整洁、自然,林木生长健康。

  3.6.2须保持林内路面平整清洁,沟渠畅通。

  3.6.3须保持林内水面清洁,无生产、生活性漂浮物。

4 日常养护

  4.1 排灌

 
 4.1.1水源宜就近取用,节约用水,严禁使用已污染的水源。在高温季节或连续干旱,对造成林木生长出现缺水症状的林地须进行科学灌溉。

  4.1.2林地出现积水应及时排除,重点养护区或有特殊要求的重点管护生态公益林应在12小时内排水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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