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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益林养护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


  4.2 施肥

 
 4.2.1林地出现区域性缺肥现象时应进行施肥,提倡秋冬季节结合土壤冬翻施用有机肥,可根据不同区位下的不同树种确定施肥用量。

  4.2.2严禁使用已禁止的肥料产品,水源涵养林内禁止施化肥。林地所施的肥料产品须在主管部门认可的肥料产品目录范围内,否则,须经市林业主管部门审定批准后方可使用。

  4.3 松土

 
 4.3.1原则:里浅外深;树小浅松,树大深松;沙土浅松,粘土深松;湿土浅松,干土深松。

  4.3.2时间:结合除草或施肥进行,冬季宜进行土壤冬翻。

  4.4 杂草控制

 
 4.4.1林地内恶性杂草、绞杀性藤本植物应及时清除;新植林地内杂草高度宜控制在30cm以下。

  4.4.2控制方法:人工或机械控制。

  4.4.3林地内严禁使用破坏生态环境的化学除草剂。

  4.5 林地基础设施维护

  4.5.1林业作业机具、装备应配备齐全,保证功能完好。

  4.5.2应保持和维护道班房的完整,按照不同功能分设道班房,落实防盗、用电等安全措施规范。

  4.5.3须保持林区防火通道、生产作业道路系统畅通,路面平整,无严重积水,必要的路口应设置导向标志,便于人员及作业车辆设备通行顺利。

  4.5.4应维护林区水利排灌系统畅通,保证林地内蓄水、排灌渠、排灌等设施设备功能完好,运行正常。

  4.5.5须保持林区瞭望塔、消防栓、贮水塔、等消防系统的完整和安全,禁止在消防装置周边乱堆放杂物、乱搭建。

  4.5.6应维护森林(野生动物)监测站等监测系统的完好,保护科研、资源调查等工作中设定的样地标记,如标示牌、边界指示物等。

  4.5.7应维护林区警示牌、治安报警点、照明等安全系统。

  4.5.8养护设备及药剂管理:应制定安全使用、日常保管、定期保全保养制度,实行专人责任制。

5 林分抚育



  公益林抚育不得破坏林分整体结构,通过林分抚育伐劣抚优,提高林分质量,促进林木生长发育,诱导形成稳定的群落结构,增强森林的主导生态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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