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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三部门制订的《上海市高效照明产品地方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三部门制订的《上海市高效照明产品地方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沪府办发〔2009〕2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高效照明产品地方补贴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八月十三日

  上海市高效照明产品地方补贴实施方案

  推广高效照明产品,是扩内需、保增长、调结构的重要内容,既有利于扩大消费需求,推动节能减排,又利于促进企业发展,惠及城乡居民。为了进一步加快推广高效照明产品,推进节能减排,扩大消费需求,发挥地方财政资金的配套、引导作用,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高效照明产品推广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的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对高效照明产品在国家补贴的基础上,给予一定的地方财政配套补贴,是一项涉及面较广的系统工程。补贴资金要按照科学合理、公正透明的原则安排使用,并接受社会监督;各相关部门和各区县要加强协调、密切合作,形成工作合力;推广工作要规范有序,简化手续,方便居民购买,调动企业、居民、社区等各方面参与节能减排的积极性。2009-2010年,要在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给本市年度推广任务的基础上,通过强化组织领导和政策支持,进一步扩大本市高效照明产品的推广数量。
  二、推广主体和补贴方式
  (一)推广主体
  高效照明产品推广企业必须为纳入国家目录的中标企业。承担本市高效照明产品推广任务的企业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推荐,由市有关部门确认后,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
  (二)补贴方式
  采取间接补贴的方式,资金按照规定程序补贴给中标企业,中标企业按照中标价格减去国家和地方财政补贴资金后的价格销售给用户。
  三、补贴产品和补贴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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