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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三部门制订的《上海市高效照明产品地方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补贴产品
  本市地方财政补贴的高效照明产品,为经国家有关部门备案列入本市推广计划的紧凑型荧光灯。
  (二)补贴对象
  购买并在本市使用列入国家在本市推广目录高效照明产品的居民和大宗用户,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中央财政补贴。
  购买并在本市使用列入本市地方补贴目录高效照明产品的居民用户,可同时享受中央财政和本市地方财政补贴。
  居民用户指具有本市户籍和居住证的常住居民。
  四、补贴标准
  (一)中央财政补贴标准
  用户购买高效照明产品,可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规定标准,享受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其中,居民用户按照中标协议供货价格50%给予补贴;大宗用户按照中标协议供货价格30%给予补贴。
  (二)本市地方财政补贴标准
  居民用户购买紧凑型荧光灯,每户购买5只(含5只)以内的,除享受中央财政补贴外,本市地方财政按照中标协议供货价格再给予20%左右的补贴(最终价格按照0.5元的整数倍计算,具体价格在年度推广目录中公布)。
  居民用户购买紧凑型荧光灯,每户购买5只以上的部分,可按照中标协议供货价格,向推广企业购买。
  对本市城乡低保家庭等特殊困难群体,免费赠送一定数量的高效照明产品。
  对于超出国家下达给本市推广任务的部分,由本市地方财政给予相当于国家和本市配套补贴的标准,按照中标协议供货价格70%左右的标准给予补贴。
  五、组织实施
  高效照明产品推广工作由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市绿色照明推广办公室(设在市节能监察中心)承担。
  (一)大宗用户
  本市范围内的大宗用户(包括以合同能源管理方式推广上述高效照明产品的节能服务公司)在市绿色照明推广办公室组织下,与推广企业(供货商)签订协议并实施。
  (二)居民用户
  本市范围内的居民用户在有关区县政府、街道(乡镇)和居委会(村委会)的组织下,直接向推广企业购买。
  (三)推广企业
  推广企业在市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在社区设立销售点,直接向居民销售。其向大宗用户提供的产品质量承诺保证期应不少于1年,向居民用户提供的产品质量承诺保证期应不少于2年。
  推广企业应在推广产品的外包装和本体上,印制“政府补贴、绿照工程”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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