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重大行政决策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政发[2009]20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重大行政决策评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十四日
南京市重大行政决策评估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重大行政决策评估的规范化、制度化,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评估是指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估方法,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效果进行阶段性的综合评定,并由此决定行政决策的延续、调整或终结的活动。
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市政府颁布的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举措、发展规划和有较大影响的重要政策,以及市相关部门制定的配套实施细则。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评估工作领导小组是重大行政决策的组织和协调机构。重大行政决策评估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秘书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制定和实施重大行政决策的相关部门领导组成。
重大行政决策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厅(研究室),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实施重大行政决策评估工作;参与部分重大行政决策评估的具体实施;指导、监督各区县的重大行政决策评估工作。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初通过行政决策效果监测点等渠道收集信息,提出重大行政决策评估年度计划,报请领导小组审定。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评估一般在该行政决策颁布实施一年以后进行,并在启动半年内完成。如有必要,可以对该行政决策再次组织评估,但两次评估的时间间隔一般应在一年以上。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行政决策评估的要求,确定实施重大行政决策评估的机构;根据需要,也可直接组织评估人员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评估。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评估实施前应当由评估机构或重大行政决策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行政决策评估方案,包括评估目的、评估标准、评估方法、评估时间和评估经费预算等,并由重大行政决策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