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评估应当遵循独立、客观、科学、公正的原则。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评估主要围绕以下内容开展:
(一)行政决策实施结果与制定目标的一致性;
(二)行政决策实施的成本与效益分析;
(三)行政决策实施带来的近期效果和长远影响;
(四)行政决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其主要原因。
第十条 评估机构或重大行政决策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向行政决策实施的主管部门、相关行业性组织和行政决策实施的相对人进行充分调研,并运用文件资料审读、个别访谈、座谈会、问卷调查、通过媒体或互联网征询意见、行政决策效果监测点反馈等方法采集行政决策实施信息。
第十一条 评估机构或重大行政决策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对行政决策实施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得出综合评定结论,撰写行政决策评估报告,并报重大行政决策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审查。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对行政决策进行总体评估,对行政决策效果做出定性与定量的评价;二是作出行政决策评估和定性、定量评价的依据;三是行政决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四是对行政决策延续、调整或终结的建议。
第十二条 行政决策评估报告经重大行政决策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后,报市政府研究审定。市政府对行政决策评估报告审定后,形成对行政决策延续、调整或废止的最终决定。
第十三条 为了保证重大行政决策评估工作的进行,重大行政决策评估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在每年财政预算中予以安排。
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部门应当配合评估机构或重大行政决策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评估工作,向评估机构或重大行政决策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行政决策实施的相关资料,并如实汇报行政决策的实施情况和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五条 市政府在本市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及街道、社区设置行政决策效果监测点,指定相关人员收集整理行政决策效果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