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6.申请国外发明专利的,应提交外国专利局授权专利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或者专利申请权权属保证书(原件1份);
7.申请PCT国际专利申请资助的,应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PCT国际申请号和国际申请日通知书》(105表)和《收到检索本的通知书》(202表)(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资助须提交下列材料:
1.单位资格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2.《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原件1份);
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费收据(复印件1份,验原件);
5.继承、受让或者承受软件著作权的,还应当提交有关继承、受让或者承受的证明(原件1份);
6.权属保证书(原件1份)。
法律依据:《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该表格可在深圳市知识产权局网站(http://www.szip.org)上免费下载。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知识产权局。
法律依据:《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八、审批决定机关
深圳市知识产权局。
法律依据:《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九、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向深圳市知识产权局递交申请材料或网上申请;
(二)深圳市知识产权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三)经审核同意后,由深圳市知识产权局在局网站予以公告;
(四)由深圳市知识产权局会同深圳市财政局作出审批文件并依审批文件发放资助款项。
十、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直通车"服务的企业按季度核拨。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申请单位凭深圳市财政局和深圳市知识产权局联合下发的批准文件获得我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资助。有效期1年。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凭批准文件获得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相关资助。
法律依据:《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02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深圳市专利奖评审
一、审批内容
深圳市专利奖评审及对获得国家专利金奖、专利优秀奖的项目给予配套奖励申请。
二、设定依据
(一)《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决定》(深发〔2006〕1号);
(二)《深圳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06-2010)》(深府〔2005〕214号);
(三)《深圳市科技创新奖励办法》(深府〔2007〕52号)。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