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深圳市知识产权局批准文件,无有效期限。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申请单位凭深圳市财政局和深圳市知识产权局联合下发的批准文件获得我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资助(申请人与深圳市知识产权局签署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合同),按要求专项用于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并接受深圳市知识产权局的监督与检查。
法律依据:《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本实施办法。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05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知识产权应急及预警公共平台建设项目资助
一、审批内容
知识产权应急及预警公共平台建设项目资助。具体包括:
(一)企业或行业知识产权数据库及其分析系统;
(二)知识产权行业保护、自律、合作与应急系统;
(三)知识产权风险监测、评估与应对系统,特别是进出口重点国家或地区知识产权法律变动、重大知识产权授权、登记、注册状况等监测、评估与应对系统;
(四)重大知识产权诉讼纠纷案件的快速应对体系及技术转移、知识产权诉讼中的对策研究;
(五)知识产权资源有效储备的整合与开发利用;
(六)影响我市企业和产业核心竞争利益的突发事件处理体制研究;
(七)其他急需的国家和我市重大知识产权项目的预警分析。
二、设定依据
(一)《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区域创新体系推动高新技术产业持续快速发展的决定》(深发〔2004〕1号)第49项;
(二)《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科技强省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深发〔2004〕7号)第十二条。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一)有数量限制,由深圳市知识产权局制定年度资助计划,确定年度资助项目数量;
(二)一个单位一年内只能申请一个具体项目,项目内容有重叠、交叉的,可按具体项目内容确定资助金额;
(三)采用企业自愿申请、专家评审、深圳市知识产权局审定并公示的方式。
法律依据:《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财企〔2005〕37号)及本实施办法。
四、审批条件
(一)知识产权重点及优势企业、重点行业协会(含专业中介机构);
(二)已经建立或着手建立相应的系统且有具体的建设规划,或者已经制定具体的建设规划和明确的建设方案;
(三)已有明确的资金投入方案;
(四)已经设立专门的机构或者已经制定专门机构的设置方案;已经对专门的研究、管理等人员作出安排;
(五)已经制定项目目标、研究计划与研究任务;
(六)已经制定系统、机构的运行与管理制度;
(七)严格遵守知识产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配合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监督检查,在申请日之前2年内未因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机关处罚、未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被行政机关依法处理,在申请日之前3年内未发生虚报、冒领资助情形;
(八)申请人还须就以下方面对深圳市知识产权局作出承诺并签订承诺书:
1.保证系统、机构建设的必要投入(包括资金与人员)与有效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