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保证定期公开及免费提供有关信息与研究成果;
3.对深圳市知识产权局因紧急或重大事项提出的任务,要保证及时、有效的完成;
4.保证将资助的专项资金用于系统、机构建设与运行。
法律依据:《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本实施办法。
五、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原件1份,复印件5份);
(二)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各2份,验原件);
(三)项目报告或项目计划书及可行性报告(原件各1份,复印件5份);
(四)系统、机构的运行与管理制度(原件1份,复印件5份);
(五)针对不涉及本身商业秘密的部分,在项目完成后开展公共服务的范围、模式、对象等的说明(原件1份);
(五)对深圳市知识产权局作出的相关承诺书(原件1份);
(六)严格遵守知识产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配合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监督检查,在申请日之前2年内未因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机关处罚、未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被行政机关依法处理,在申请日之前3年内未发生虚报、冒领资助情形的保证书(原件1份)。
法律依据:《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该表格可在深圳市知识产权局网站(http://www.szip.org)上免费下载。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知识产权局。
法律依据:《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八、审批决定机关
深圳市知识产权局。
法律依据:《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九、审批程序
(一)由深圳市知识产权局编制项目指南并发布公告;
(二)由深圳市知识产权局受理申报材料并作形式审查后拟出项目清单;
(三)由深圳市知识产权局组织项目实地考察,并提出考察意见;
(四)由深圳市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评审,专家评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同一单位的成员不超过1名;
2.被抽取的专家没有不良信誉记录;
3.专家组由5名以上专家组成;
4.专家评价采取专家个人定量打分与专家组讨论定性排序相结合的方法,以定性评审为主;定性评审由专家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同意推荐的项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专家同意。
(五)由深圳市知识产权局根据实地考察评价意见和专家评审意见,提出项目立项建议和经费初步安排,由深圳市知识产权局拟定立项项目;
(六)深圳市知识产权局将拟定项目清单在深圳市知识产权局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对项目有异议的,深圳市知识产权局组织对有异议的项目进行复核;
(七)经公示没有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拟定项目,由深圳市知识产权局编制项目计划,报深圳市财政局审核后正式下达经费;
(八)经审定的项目,项目单位与深圳市知识产权局签订实施合同。
十、审批时限
(一)受理时限:每年1次,从发布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二)认定审核时限:受理截止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本实施办法。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批准文件下达后,申请人与深圳市知识产权局签署相关目标、任务、服务与成果提供、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等内容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