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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山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山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通知
(鲁政字〔2009〕190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已经国务院批复。为做好《规划》的实施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大对《规划》的宣传力度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导土地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是落实土地宏观调控和土地用途管制、规划城乡建设用地的重要依据。科学制定并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关系我省经济社会的长远发展。各级、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并认真组织学习,加大宣传力度,切实提高全社会依法依《规划》用地的意识和观念。进一步健全《规划》实施管理制度,强化《规划》实施动态评估,促进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保障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加快完成市、县、乡三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认真组织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目标和任务,尽快组织完成市、县、乡三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按照法定程序报批。市、县、乡三级规划要科学分解并层层落实《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主要控制指标,约束性指标不得突破,预期性指标要力争实现;市级规划要按照《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的要求划定基本农田集中区,县乡两级规划要同步编制,并将基本农田落到地块,做到图、数、实地一致;市、县两级规划要合理划定中心城区的范围和边界;有条件的市、县(市)要编制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专项规划,为有条件建设区的划定提供依据。

  三、严格《规划》实施,强化土地利用的统筹和管控

  《规划》是我省土地利用和管理的依据,城乡建设、土地开发等各项土地利用活动都必须符合《规划》的要求。因此,要进一步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制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审核城镇建设用地规模、预审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农用地转用和建设项目用地、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编制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都必须依据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部门、各行业编制相关规划,也必须符合《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和总体布局安排。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必须及时调整和修改,核减用地规模,调整用地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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