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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建济南市应急救援队伍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建济南市应急救援队伍的通知
(济政办字〔2009〕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提高应急救援能力,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建山东省应急救援队伍的通知》(鲁政办字〔2009〕49号)精神,市政府确定,依托公安消防部队组建应急救援队伍。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队伍组成
  依托市公安消防支队组建济南市应急救援支队,依托各县(市)、区公安消防大队组建县(市)、区应急救援大队。市应急救援支队领导县(市)、区应急救援大队。应急救援支队、大队主要领导由公安消防支队、大队主官担任,应急救援队伍原隶属关系不变。
  二、主要职责
  应急救援队伍分别在市和县(市)、区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突发灾害事故性质、特点和危害启动应急机制,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的应急救援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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