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252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事项实施开放式决策程序规定》已经2009年7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九年八月六日
杭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事项
实施开放式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杭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事项决策基础的广泛性、民意表达的直接性和决策民主的有序性,扩大公民有序参与民主政治建设,提高行政决策的公开化、民主化、科学化水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杭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重大行政事项开放式决策的启动、草案起草、审议、公布、实施及评估,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事项应当实施开放式决策,依法不得公开或不宜公开的事项除外。
市政府实施开放式决策的重大行政事项(以下简称开放式决策事项)包括:
(一)拟提交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财政报告等;
(二)城市总体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重大专项规划;
(三)地方性法规草案、重要的市政府规章草案;
(四)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改革方案和公共政策;
(五)人民群众日常办事程序和社会公共服务事项等的重大调整;
(六)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重大公共活动、重大突发事件应对方案;
(七)加强市政府自身建设的重大事项;
(八)市长提出的其他重大行政事项。
第四条 行政机关、咨询机构、行业协会、中介组织、利益相关主体和人民团体等的代表,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专家和其他公民等个人代表,依照本规定参与市政府开放式决策。
第五条 提出开放式决策事项建议和启动开放式决策程序按下列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