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技局、财政局关于杭州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9〕28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科技局、财政局拟订的《
杭州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十三日
为进一步鼓励发明创造,激励自主创新,加强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
杭州市专利管理条例》和《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意见》(杭政〔2006〕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与用途
(一)资金来源。
1.市财政预算拨款;
2.国家、省专利专项资助资金;
3.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4.其他资金。
(二)资金用途。
专利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国内外专利的申请费用资助;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备案费用资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及软件登记费用资助;动植物新品种申请费用资助;知识产权(专利)试点、示范企业奖励;专利实施与产业化资助;“正版正货”承诺创建及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等活动资助;专利行政执法及执法条件建设;专利数据库等服务平台建设;专利宣传、培训、人才培养等资助与奖励。
二、资助对象与申请条件
(一)资助对象。
1.在本市注册或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法人组织;
2.户籍在杭的本市居民;
3.在杭创办企业,户籍不在本市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
(二)申请条件。
1.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可申请专利申请费用资助:
(1)专利已获得授权且在授权公告之日起1年内;或依照《专利合作条约》(PCT)规则提交国际申请,进入指定国家审查阶段起3年内;
(2)专利申请文件中的申请人地址在本市辖区内;
(3)本市法人、自然人为第一专利权人,或本市法人为第二专利权人,但第一专利权人为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法人组织。
2.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可申请专利数据库建设资助:
(1)一次性投入5万元以上,建立对本市开放的公益性行业专利数据库的区、县(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或者设立在工业功能区内的行业协会。
(2)一次性投入5万元以上建立专利数据库,并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省级以上知识产权(专利)示范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