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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技局、财政局关于杭州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技局、财政局关于杭州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9〕28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科技局、财政局拟订的《杭州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十三日

杭州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二○○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为进一步鼓励发明创造,激励自主创新,加强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杭州市专利管理条例》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意见》(杭政〔2006〕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与用途
  (一)资金来源。
  1.市财政预算拨款;
  2.国家、省专利专项资助资金;
  3.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4.其他资金。
  (二)资金用途。
  专利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国内外专利的申请费用资助;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备案费用资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及软件登记费用资助;动植物新品种申请费用资助;知识产权(专利)试点、示范企业奖励;专利实施与产业化资助;“正版正货”承诺创建及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等活动资助;专利行政执法及执法条件建设;专利数据库等服务平台建设;专利宣传、培训、人才培养等资助与奖励。
  二、资助对象与申请条件
  (一)资助对象。
  1.在本市注册或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法人组织;
  2.户籍在杭的本市居民;
  3.在杭创办企业,户籍不在本市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
  (二)申请条件。
  1.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可申请专利申请费用资助:
  (1)专利已获得授权且在授权公告之日起1年内;或依照《专利合作条约》(PCT)规则提交国际申请,进入指定国家审查阶段起3年内;
  (2)专利申请文件中的申请人地址在本市辖区内;
  (3)本市法人、自然人为第一专利权人,或本市法人为第二专利权人,但第一专利权人为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法人组织。
  2.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可申请专利数据库建设资助:
  (1)一次性投入5万元以上,建立对本市开放的公益性行业专利数据库的区、县(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或者设立在工业功能区内的行业协会。
  (2)一次性投入5万元以上建立专利数据库,并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省级以上知识产权(专利)示范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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