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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技局、财政局关于杭州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

  3.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申请国家专利代理人培训费用资助:
  本市户籍或非本市户籍在本市就业并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用工合同的大学毕业生,毕业5年内参加国家专利代理人资格培训并通过资格考试,实际支付其培训费用的个人或单位。
  4.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可申请其他奖励:
  (1)被联合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和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中国专利金奖的发明人(设计人);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中国专利优秀奖的发明人(设计人)。
  (2)获得国家、市知识产权(专利)示范(试点)企业称号的法人组织。
  (3)在区、县(市)年度知识产权工作考核中成绩突出、年企业专利授权量排名全市前十位的乡、镇(街道)(年专利授权量负增长的不予奖励)。
  三、资助奖励标准
  (一)专利申请费用资助标准。
  1.发明专利:
  获得国内职务发明专利授权后每件专利资助5000元,获得非职务发明专利授权后每件专利资助1500元。获得美国、日本和欧洲专利局授权后每件专利资助5万元,获得其他国家或地区授权后每件专利资助1万元。
  2.实用新型专利:
  获得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每件专利资助1000元;
  获得国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每件专利资助2000元。
  3.外观设计专利:
  获得国内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每件专利资助500元;获得国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每件专利资助1000元。
  4.依据《专利合作条约》(PCT)提交国际申请的专利申请费用资助:
  申请人为法人组织的每件专利资助8000元,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每件专利资助3000元。
  以上涉外专利资助每件仅对在两个国家(或地区)获得的授权给予资助。
  (二)专利数据库建设资助标准。
  对专利数据库建设一次性给予2万元资助。
  (三)专利代理人资格培训费用资助标准。
  专利代理人资格培训费用资助按实际培训费用50%的标准(最高不超过3000元)予以资助。
  (四)奖励标准。
  1.对被评为市级专利试点、示范企业的,每年验收合格后,分别奖励1万元和2万元。
  2.对被评为全国企事业知识产权示范(创建)单位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3.对被联合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和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中国专利金奖的发明人(设计人)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中国专利优秀奖的发明人(设计人)一次性奖励10万元。
  4.对年专利授权量首次超过100件规模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专利授权量首次超过500件的规模以上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5.对年度专利授权量前十位的乡、镇(街道),一次性各奖励1万元。
  四、资助奖励资金申领程序
  (一)受理机构。
  国内专利和专利数据库建设申请资助的,申请人向所在地的区、县(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知识产权(专利)管理部门申请办理;
  国外专利以及PCT申请资助的,申请人向市知识产权局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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