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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技局、财政局关于杭州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

  (2)专利代理人考试合格证明材料及相应劳动合同、培训费用复印件;
  2.市知识产权局对经审核符合资助条件的,下达资助通知书,发放资助资金。
  3.申请人为企业的,应开具收款收据。
  (五)奖励资金的申领程序。
  1.申请人应向市知识产权局提供以下材料:
  (1)获奖证书或有关证明文件;
  (2)工商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社团登记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 市知识产权局对经审核符合奖励条件的,下发奖励通知书,发放奖励资金。
  3.申请人为法人组织的,应开具收款收据。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资助和奖励。
  1.提供材料不齐全的;
  2.通过购买、转让、专利权著录事项变更等方式取得专利权的;
  3.未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国外专利的;
  4.其他不符合申请条件的。
  五、资金管理
  (一)专利专项资金列入年度预算,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实行专款专用。
  (二)市财政局和有关部门对专利专项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
  (三)申请资助和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已资助或奖励的资金全额退回。拒不退回的,取消其今后申请资助和奖励资格。
  (五)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部门认定为有“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者,在其错误行为得到纠正前,暂停其申请资助和奖励资格。
  六、其他资助管理
  (一)申领专利实施与产业化项目资助、青少年申请专利申请费用、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备案费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费用、软件登记费用、动植物新品种申请费用、“正版正货”承诺创建活动及涉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资助等资金,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创建)企事业单位奖励资金、中国专利金奖和中国专利优秀奖奖励资金,以及专利实施和产业化专项资助资金、专利申请费用等资助资金和市级专利试点、示范企业等奖励资金按有关规定列支。
  本办法自二○○九年八月一日起施行,原《杭州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杭科知〔2007〕126号、杭财教〔2007〕572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附件:1.杭州市专利申请项目资助申请表
  2.杭州市专利申请(PCT)项目资助申请表
  3.杭州市专利数据库建设费用资助申请表
  4.专利代理人培训考试费用资助申请表
  5.季度专利申请费用资助清单

  附件1
  杭州市专利申请项目资助申请表

  金额单位:元

申请人

(单位)名称

 

邮编

 

电话

 

申请人地址

 

专利申请号

 

申请日

 

授权日

 

资助类型

发明(  ) 实用新型(  ) 外观设计(  )

授权国家(地区)

 

资助金额

 

代理机构名称

 

代理日期

 

申请人(单位)签章

法定代表(负责)人(签章):

   

个人: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审核意见

专利管理部门

经办人:

 

负责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审核意见

财政业务部门

经办人:

 

负责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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