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228号)
《重庆市节能监察执法委托规定》已经2009年8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八月十三日
重庆市节能监察执法委托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市节能监督管理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重庆市节约能源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市经济信息委结合工作实际,可以委托重庆市能源利用监测中心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重庆市节约能源条例》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有关职责,实施节能监察执法。
前款所称的“节能监察执法”包括检查、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决定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