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程序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办发〔2009〕267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程序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十四日
重庆市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备案程序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
三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兴办畜禽养殖场(含种畜禽养殖场,下同)、养殖小区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备案是指区县(自治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符合备案条件和备案标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以及有关内容进行信息收集管理的行为。
(二)畜禽养殖场是指饲养某一特定畜禽,具备一定条件、达到一定规模的场所。
(三)养殖小区是指饲养同一畜禽,养殖户2户以上,实行分户饲养、统一管理,具备一定条件、达到一定规模的集中养殖区域。
第五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用地必需符合当地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建设地址在全市各级政府规划的养殖区域内。
(二)选址、布局及畜禽舍的设计、建筑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
(三)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