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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庆市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庆市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渝办发〔2009〕266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重庆市统筹城乡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号)精神,推动重庆保险业创新发展试验区建设,大力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充分发挥保险业服务“三农”的作用,切实提高低收入农民的生活保障水平,着力完善农村多层次保障体系,中国保监会批准我市成为全国第二批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地区。我市将按照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扩大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的通知》(保监发〔2009〕59号)和《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方案》要求,开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工作。为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

  小额人身保险是为低收入人群提供的一系列人身保险产品的总称,具有保费低廉、保障适度、保单通俗、核保理赔简单等特点,在发展目标、机制和产品方面具有不同于一般商业保险的特征,是小额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一种有效的金融扶贫和保障手段。从第一批试点地区情况来看,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开展在创新产品、探索创新经营模式、提高农民保险意识、扩大保险覆盖面、保障农村家庭经济安全等方面取得了较好成效,扩大了对农村农民的保险保障范围,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我市集大城市、大农村、大库区、大山区和民族地区于一体,城乡二元结构矛盾突出。目前,我市农村的保险覆盖面还很有限,尤其是农村低收入人群的保险需求难以得到满足,农村多层次保障体系亟待完善。积极开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工作,是我市保险业有效服务“三农”,推进全市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的重要工作,对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健全和完善农村金融体系具有重要和深远的意义。各试点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密切配合,积极推进试点的各项工作。

  二、试点工作的中心任务和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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