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试点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推动试点工作顺利开展,由市金融办、重庆保监局共同组建重庆市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市协调小组),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推进。市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重庆保监局。
市协调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向市委、市政府汇报小额人身保险试点相关政策;协调试点区县(自治县)政府及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给予适当政策支持;研究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和实施的重大事项;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的相关政策和制度问题;对试点工作的实施情况作出评价。
市金融办要加强试点工作的协调推动工作。重庆保监局要坚持审慎监管,严把试点准入条件,维护农村市场竞争秩序。试点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加强与市协调小组的联系,定期听取试点保险公司的汇报,帮助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积极推动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参与试点的保险公司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的组织落实和管理考核,成立由“一把手”负总责的试点工作指导小组,制订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并具体组织实施,形成指导、协调和督办的合理分工组织体系,加强试点工作的管理和考核,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进。
(二)切实做好宣传动员工作。
试点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在市协调小组的指导下加强对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专题宣传的协调和引导。要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等各类媒体,通过图文并茂、深入浅出的方式,多种形式宣传小额人身保险“互助共济、团结友爱”的精神,突出小额人身保险的风险保障功能,形成有利于小额人身保险推广的舆论氛围。
(三)保证试点工作的稳步推进。
推动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工作是一项长期系统工程。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在空间上梯度开发,逐步扩大保险覆盖面,促进风险的均衡分布;在时间上循序渐进,特别要统筹规划、科学论证、突出重点、夯实基础。
试点工作涉及低收入人群的切身利益,情况复杂且较为敏感,工作推进中要注意采取适当的方式方法。一是坚持商业意义上的可持续发展,避免运动式推广而造成对低收入客户和农村市场的伤害。二是杜绝盲目追求成绩,违背自愿原则强制投保。三是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防止保险机构在不具备条件的情况下盲目进入或盲目扩大试点范围。四是坚持产品的普惠性,从农民最迫切的保险需求出发,开发设计既能体现小额人身保险“门槛低”,又能满足包括意外医疗保障需求特点的保险产品。五是注意搞好网络建设,尽快完善推广地的服务网点和营销服务队伍建设,确保保险服务的及时跟进。六是保护好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市场,加强对农村保险市场的监管,严厉打击欺诈误导、理赔刁难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要果断有效处置损害低收入人群权益的事件,切实保护好广大农民群众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