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立完善经费保障机制
各地要对本地区执行
《食品安全法》确立的各项制度给予经费保障,将本地区抽样检验购买样品所需费用和检验费等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对增强食品检验能力、提高执法队伍的业务水平等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给予必要支持。各地食品药品监管机构经费供给问题,按照省财政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经费下划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09〕666号)执行。各监管部门要严格依法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坚决杜绝监管部门通过实施食品安全监管向管理相对人违法收取费用的现象,对违法收取费用的,要依法严肃处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三、夯实食品安全监管基础
各地要按照
《食品安全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食品安全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09〕40号)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全省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09〕47号)要求,建立食品安全信息通报和发布制度,明确各监管部门食品安全信息发布的内容、范围、责任等,确保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公开透明,保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加强风险监测和评估体系建设,逐步建立食源性疾病监测、调查、报告和数据分析机制,不断提高食品中有毒有害物质鉴定排查、风险评估和预警能力。认真贯彻食品安全标准,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经营,自觉履行标准规定的技术性要求;省卫生厅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组织制定实施我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完善相关工作制度。
各地在
《食品安全法》实施中遇到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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