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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法制办市档案局关于太原市行政复议案件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八条 立卷归档的行政复议案件材料只留存一份原件为正本,多余的文书材料可另立一卷为副本。副本按正本收录的文书材料立卷,缺者可复印补足。
  第九条 立卷的文书材料、声像材料应分别整理。密不可分的文书材料依顺排列在一起,文电合一立卷,排列时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印件在前、定稿在后,转发件在前、原件在后;内容相同的文书材料只存一份,特殊情况除外。
  声像材料应用文字标出摄像或录音对象、时间、地点、中心内容和制作人等,按时间顺序登记造册。   归档物证凡能够附卷保存的应装入证物袋,标明物证名称、数量、特征、来源;不能附卷保存的,应将其照片附卷,并在备考表上注明物证名称、规格、特征、保管地点等。
  第十条 由行政复议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案件材料可与原行政复议案卷合并立卷归档。
  第十一条 没有参考价值的信封、工作材料,内容相同的重复文书材料,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复制件和与行政复议案件无关的其他文书材料不属于归档范围,由案件承办人依照档案管理和保密规定自行销毁或保存。
  第十二条 行政复议案件文书材料按档案管理要求和法定办案程序形成的文书材料依顺序排列,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复议案件材料需要入卷的,按逻辑顺序适当确定编排位置。

第三章 卷内文书材料编目和装订

  第十三条 卷内文书材料按排列顺序依次用阿拉伯数码编写页号,用铅笔标注于有文字的每页材料正面右上角、背面左上角。封面、卷内目录、封底不编页号。
  第十四条 卷内目录按行政复议案件文书材料排列顺序逐件填写。
  第十五条 《备考表》印制在案卷封底上。有卷内文书材料情况说明的,逐项填写在《备考表》内;无情况说明,也应填写立卷人、审核人姓名及立卷时间。
  第十六条 案卷封面按规定逐项填写。行政复议机关是政府部门的,注明本部门名称。案由用简明、准确的法律术语填写。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应注明全称。行政复议请求、结果、日期根据案件实际简要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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