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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法制办市档案局关于太原市行政复议案件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十七条 案卷封面、卷内目录应用钢笔或毛笔按规定项目逐项填写齐全或用计算机打印。字迹要求规范、工整、清晰,打印编排须符合规范要求。
  第十八条 案卷装订前应做好下列工作:
  (一)对破损或字迹模糊的文书材料进行修补或复制,复制件置于原件前面;
  (二)大于A4标准规格的纸张应折叠,小于A4标准规格的纸张应托裱;
  (三)案卷装订不得压住字迹或图画;
  (四)需要附卷保存的信封,应打开展平加贴衬纸,邮票不得撕揭; 
  (五)外文及少数民族文字材料应附标准汉语译文;
  (六)文书材料上的金属物必须剔除,以防锈蚀。
  第十九条 案卷厚度以每卷不超过15毫米为准,材料过多的,应当按顺序分册装订。
  第二十条 案卷采用三孔一线左侧装订,装钉线长度约160毫米,在卷底装订线结扣处粘贴封志。装订时不得把文字压在线内。

第四章 档案保管期限

  第二十一条 行政复议案件档案保管期限规定为永久、定期两种。凡具有长远查考和利用价值的行政复议案件档案,应永久保管;凡在较长时期内具有查考和利用价值的行政复议案件档案,视其重要程度分20或5年定期保管。
  第二十二条 下列行政复议案件档案应永久保管
  (一)与自然资源使用权、所有权有关的;
  (二)涉及农村土地、林权承包、流转的;
  (三)涉及民族、宗教内容的;
  (四)涉及企业经营权、股权及企业兼并、分立、改制、上市、各类民事主体重大不动产投资的;
  (五)重要组织撤销、变更、设立、改组等事宜和其他与财产权、身份权有关的;
  (六)在本地区、本部门有重大影响的;
  (七)重大涉外行政复议案件;
  (八)具有代表性、典型性和研究讨论价值的;
  (九)案情或案由为新类型或就该案的法律适用、事实认定问题有重大争议及对该案的法律适用或解释、事实认定问题请示过上级行政复议机关、有权机关的;
  (十)其他需要永久保管的行政复议案件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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