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附则。包括名词术语、预案管理要求和奖惩措施等。
(十)附件。包括工作流程图、有关人员和单位通讯录、应急资源情况一览表和相关应急预案名录等。
第四章 应急预案管理责任
第八条 市应急办统筹指导本市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工作,负责市级应急预案体系的综合管理(规划、组织、指导、检查等)。
第九条 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和相关单位结合各自职责,负责建立和完善本系统、本单位应急预案体系。
第十条 各县(市、区)政府和高新开发区、经济开发区、民营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地区应急预案体系综合管理,按照市有关应急预案要求,结合实际建立完善本地区应急预案体系。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相关单位要加强对县(市、区)有关应急预案的指导和检查。
第十一条 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和相关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需列入市级部门应急预案管理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需列入市级专项应急预案和市级应急保障预案管理的,由市应急办主要领导批准。
第十二条 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开发区和民营开发区管委会和各相关单位要明确预案管理工作的主管领导和具体负责人,并为应急预案编制、培训和演练等工作提供经费等必要保障。
第五章 应急预案起草
第十三条 应急预案的起草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基本要素齐全;
(三)与上级及同级有关应急预案衔接;
(四)文字简洁规范,符合《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国发〔 2000 〕 23 号)相关要求。
第十四条 市总体应急预案由市应急办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应急管理工作实际负责起草。县(市、区)和高新开发区、经济开发区和民营开发区总体应急预案分别由各县(市、区)政府和高新开发区、经济开发区和民营开发区管委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市总体应急预案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区应急管理工作实际负责起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