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通知
(并政办发〔2009〕8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救济和监督制度,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各单位在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能力上采取了一些积极措施,但也存在着主要领导重视不够、参与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比率较低、少数行政违法行为重复发生等问题。为增强各级行政机关法治意识、推进法制政府建设,现就加强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级行政机关负责人要提高法律意识,尊重和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依法参加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活动,认真做好参加行政复议和出庭应诉有关工作。
二、以下行政机关或组织主要行政负责人或分管行政负责人应依法参加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活动: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
(二)受市政府或市政府工作部门直接管理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三)受市、县(市、区)政府工作部门委托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
(四)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五)其他依法享有行政执法权限的单位。
三、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范围如下:
(一)重大、复杂或群体性以及涉及行政赔偿的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
(二)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参加行政复议或出庭应诉的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或人民法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
(三)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需要参加行政复议和出庭应诉的其他行政案件。
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制定并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具体工作制度。行政机关负责人年度内参加行政复议和出庭应诉次数要占涉及本单位行政复议案件数和行政诉讼案件数的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