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加强对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挖掘和保护。结合全省第三次文物普查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开展少数民族文化资源和文化遗存的调查摸底和整理发掘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少数民族文物保护方案,积极开展少数民族文物古迹、文化遗存抢救性保护和民族文物的征集工作,特别要注意整理发掘我省世居的回、满、畲民族具有代表性的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民间艺术资料,重点加强特色民族艺术品和濒危文化项目的保护与展示,在部分有条件的民族乡村设立我省世居少数民族文物陈列室。扶持非遗项目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促进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效保护、传承和弘扬。
8.尊重、继承和弘扬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加强宣传引导,营造尊重和弘扬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社会氛围。在中小学加强民族团结教育,教学内容纳入相关科目的考查、考试范围。加强少数民族传统教育基地建设,让少数民族传统文化资源得到科学传承。在有利于社会发展和民族进步前提下,使各民族饮食习惯、衣着服饰、建筑风格、生产方式、技术技艺、文学艺术、宗教信仰、节日风俗等,得到切实尊重、保护和传承。
9.积极扶持少数民族题材文艺创作。鼓励扶持文艺创作工作者、少数民族文化工作者积极创作少数民族特色的文艺作品,提高少数民族文化产品数量和质量。通过组织选拔参加全国少数民族文艺汇演、农民歌会、安徽省艺术节、民歌歌会等活动,积极推动少数民族题材文艺作品的创作和展演,为少数民族文化艺术作品提供展示平台。省各级各类文化奖项,少数民族文化作品获奖应占一定比重,对优秀少数民族文化作品及有突出贡献的文化工作者给予奖励和表彰。
10.积极促进少数民族文化产业发展。把握少数民族文化发展特点和规律,充分发挥少数民族文化资源优势,鼓励创办具有本民族特色的文化产业,促进文化产业与教育、科技、信息、体育、旅游、休闲等领域联动发展,建设一批少数民族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各有关部门应在政策上给予优惠,资金上给予支持。积极推动民族文化对外交流活动,对民族特色鲜明、市场效益良好的文化产品予以重点扶持。
四、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发展的体制机制
11.完善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发展政策措施。加强少数民族文化法制建设,适时研究制订有关少数民族文化保护和发展的地方法规和政策措施。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在研究、制定或修订有关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政策时,要充分考虑少数民族文化的特殊性,增加专条专款加以明确。对从事少数民族文化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和资格认证,要制定相关标准和办法。推动政府扶持与市场运作相结合,更好发挥市场在少数民族文化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少数民族文化建设,形成有利于科学发展的宏观调控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