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老工伤人员纳入
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人社厅发[2009]36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工伤保险制度,积极稳妥地解决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前,因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造成的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以下简称“老工伤”人员)的保障问题,切实维护“老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建立工伤保险制度的通知》(晋政发[2004]16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做好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40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做好“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的重要性
我省是以能源重化工为主的老工业基地,用人单位特别是国有企业历年积累下来的“老工伤”人员人数较多,构成复杂,不同企业和不同时期“老工伤”人员待遇存在较大差异,特别是一些困难企业无力支付“老工伤”人员的相关待遇等,使部分“老工伤”人员的待遇得不到保障,影响了企业和社会的和谐。随着我省工伤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老工伤”人员单位自我保障,分散管理所带来的问题日益突出,急需完善制度,将这部分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因此,积极稳妥地将“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不仅有利于保障“老工伤”人员的切身利益,也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而且对于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切实保障工伤职工的权益,减轻用人单位负担,促进我省工伤保险制度健康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明确目标,加快推进解决“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进程
各市要按照尊重历史、先易后难、分类分期、平稳推进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制定工作方案,加快推进解决“老工伤”问题的进程,到2010年底基本实现已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的“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目标。具体为:
尚未制定将“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办法的市,要在2009年9月底前制定出台本市将“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的办法,并报送我厅;已制定办法并开始将“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的市,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扩大“老工伤”人员纳入的范围和项目;2009年底实现全省60%以上参保企业的“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山西煤炭社保局要进一步完善工伤人员定期待遇的发放办法,逐步将省属国有重点煤矿企业“老工伤”人员旧伤复发的工伤医疗待遇等项目纳入统筹管理。2010年底前全省基本实现已参保企业“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