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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在推进解决“老工伤”问题的过程中,要优先解决“老工伤”人员较为集中的行业和关闭破产企业的问题。在应纳入统筹的待遇项目上,能够一次性全部纳入的要一次性纳入;一次性全部纳入有困难的,可采取分项目纳入,分步骤实施的方式。本通知下发后,各地对新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在办理参保手续时,应将参保单位已有的“老工伤”人员按照本通知要求和本统筹地区有关规定一并纳入统筹管理。
  三、统一政策,明确纳入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范围及待遇项目
  结合我省实际,纳入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范围及待遇项目是:
  (一)纳入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范围
  1、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仍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伤残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
  2、用人单位关闭、破产、改制时,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了工伤人员安置方案的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
  上述“老工伤”人员中,不包括已按照有关规定一次性结算工伤保险待遇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人员。
  (二)纳入统筹管理的待遇项目
  1、一级至四级(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旧伤复发医疗费和辅助器具配置费。
  2、五级至十级(或部分、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工伤职工的旧伤复发医疗费和辅助器具配置费。
  3、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工伤人员的旧伤复发医疗费、工伤护理费(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外企业支付的部分)和辅助器具配置费。
  4、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其中,属按晋劳社养[2002]310号文件规定领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只纳入企业支付的部分)。
  四、搞好衔接,做好“老工伤”人员的确认和伤残等级鉴定工作
  (一)关于“老工伤”人员的确认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职工发生工伤时政策规定,对“老工伤”人员进行清理核实。
  1、《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已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不再重新进行工伤认定;未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但已按当时有关政策,由企业或相关部门认定,并一直享受工伤待遇的“老工伤”人员,由企业提供“老工伤”人员受伤、工亡时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的原始事故记录证明、按工伤处理的决定、患职业病职工的《职业病诊断书》和确定工亡职工直系亲属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原始证明材料,由统筹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不同时期工伤保险政策规定予以确认。
  2、2004年1月1日至用人单位参保前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已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不再重新进行工伤认定;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未办理认定的,由用人单位向统筹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补办确认手续。补办确认手续的时限和具体要求由统筹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本统筹地区“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的工作进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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