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老工伤”人员伤残等级鉴定
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确认的“老工伤”人员,已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的,不再重新鉴定;未经鉴定的,由用人单位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以往已经鉴定的,“老工伤”人员本人、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要求复查鉴定的,可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
用人单位及有关人员要实事求是提供“老工伤”人员有关情况,对弄虚作假,导致不符合条件人员的待遇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经发现,由统筹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撤销确认意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停止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并按《
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追回被骗取的工伤保险基金,追究企业和有关人员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五、摸清底数,扎实做好“老工伤”人员基本情况的调查摸底和测算工作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与用人单位共同做好“老工伤”人员历史资料及档案的清理工作,对“老工伤”人员人数、伤残等级和将要纳入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护理费、旧伤复发医疗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等项目及支付标准认真核实,掌握基本情况,并在此基础上,认真测算,根据本统筹地区的规定和待遇水平,合理确定“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的待遇项目和支付标准。
在调查摸底的过程中,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深入用人单位,认真听取用人单位的意见,切实帮助用人单位解决实际问题。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做好企业“老工伤”人员相关信息采集工作,对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老工伤”人员身份、待遇项目及标准,以其发生工伤(亡)时间的相关政策为依据,认真核查确定,明确操作程序和工作规范,确保数据的真实可靠。
六、多方筹措,认真落实“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的所需资金
资金筹集是妥善做好“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工作的关键因素。各市要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对解决“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的资金需求进行认真测算,实事求是地分析测算基金承受能力,认真研究解决资金筹集渠道。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较多的统筹地区,可直接将“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伤保险基金结余较少、资金困难较大的统筹地区,要在分析测算的基础上,协商用人单位通过一次性缴费或适当提高费率的方式加以解决;对于关闭、破产、改制企业,原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已将预留的工伤保险费用一次性拨付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其工伤人员(含“老工伤”人员)的相关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对于经营困难无力缴费的国有企业,特别是企业关闭、破产时未预留“老工伤”人员有关费用或虽预留费用但未拨付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各市要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协调,通过政府支持等多渠道筹集资金加以解决。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高度,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解决好“老工伤”人员保障问题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切实加强对“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工作的领导,把这项工作作为改善民生、减轻企业负担、促进我省和谐发展的一件大事来抓,认真组织实施,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我厅将就各市解决“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的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查。各市在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