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工程项目履约情况:检查被抽取的项目在合同履约监管系统中积分情况。
(三)行政、司法、公证等文书执行情况:检查企业是否存在拒绝执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理决定书、法院判决书、仲裁机关裁决书或经公证的调解书等行为。
各专业管理部门核查相关专业企业市场行为时,依据现有的管理信息,参照上述规定进行核查。
第四章 核查程序
第十一条 建筑业企业动态核查分为初查和复查两个阶段。
第十二条 核查部门对建筑业企业进行初查时,应当在核查前5个工作日向被核查企业送达《北京市建筑业企业动态核查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见附件1),告知核查程序、内容及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对建筑业企业进行核查时,核查部门应当委派2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在规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
核查人员与被核查企业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十四条 建筑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企业负责人以及相关人员应当在施工现场或经营场所配合核查。属于委托代理人的,核查人员应先核实其身份,并留存授权委托书原件。
第十五条 核查人员应如实填写《北京市建筑业企业动态核查表》(以下简称核查表,见附件2),核查结束后,核查人员、被核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在核查表上签字确认。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拒绝签字的,核查人员应在核查表上签字并予以说明。
第十六条 初查结束后,核查部门根据核查启动原因、核查结果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符合资质等级标准,且未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属于本办法第五条(一)、(二)、(三)项所列情形启动核查的,对企业负责人进行约谈,督促其制定整改措施并监督落实;属于其它情形启动核查的,结束核查程序。
(二)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符合资质等级标准,但近2年来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纳入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对建筑业企业负责人进行约谈,在本市工程建设有形市场公示核查信息。
1.未按规定办理招投标及合同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