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核查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程序和要求对建筑业企业进行核查的;
(二)在核查时随意降低或提高核查条件的;
(三) 明示或者暗示被核查企业购买指定商品或接受有偿服务的;
(四)向被核查企业索要或者收受钱物、有价证券的;
(五)有其它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2:
《北京市建筑业企业动态核查暂行办法》所需相关表格资料
附表1:
北京市建筑业企业动态核查通知书
编号:
(企业全称) :
依据《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号)及《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京建法[2007]825号)的规定,我单位将派核查人员对你单位进行建筑业企业动态核查,请予配合。为保证此次现场核查工作的顺利进行,请你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持法人授权委托书)、企业负责人、各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于20××年××月××日××时,到
配合核查,并按照《北京市建筑业企业动态核查暂行办法》的规定准备书面资料。
特此通知。
(印章)
年 月 日
附表2:
北京市建筑业企业动态核查表
企 业 名 称:
企业注册所在地区县:
核 查 日 期:
编 号:
核 查 机 构: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