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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建设旅游示范县试点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建设旅游示范县试点工作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9〕12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县域旅游是旅游产业的基础和重要组成部分,加快县域旅游产业发展对于促进县域经济发展和实现建设西部强省宏伟目标具有重要作用。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产业发展的决定》(陕政发〔2009〕48号),完善旅游产业发展机制,全面提升陕西旅游产业整体实力和市场竞争力,促进我省旅游产业持续快速发展,省政府决定开展建设旅游示范县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工作思路和目的

  开展建设旅游示范县试点工作的思路和目的是:围绕提升旅游产业实力和市场竞争力,选择旅游资源品位高、规模大的区域,进行县级行政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完善旅游产业发展机制,努力建设一批旅游业总收入占本县(区)生产总值比重达到30%以上、人均旅游收入达到1万元、城镇就业人口中旅游从业人数达到30%以上,景区特色突出,接待设施布局合理、功能齐全,运营机制和管理体制完善的旅游示范县,充分发挥旅游示范县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促进全省县域旅游经济持续快速发展。

  二、试点范围

  选择西安市临潼区、凤县、华阴市、黄陵县、留坝县、岚皋县、商南县等7个县(市、区)作为建设旅游示范县试点县(市、区)。

  三、试点工作主要任务

  按照《旅游示范县建设考核标准》,通过县级行政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完善旅游产业发展机制,聚集旅游产业发展要素,优化旅游产业发展环境,形成旅游产业发展合力,实现旅游产业跨越式发展。旅游示范县必须具备《旅游示范县建设考核标准》(见附件)有关要求。

  四、工作步骤与组织领导

  试点工作从2009年开始,用2年左右时间使试点县基本达到旅游示范县标准。到2012年底,各试点县全部达到旅游示范县标准,由省政府统一授牌。

  省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省旅游示范县试点工作。省旅游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和推进试点工作,并负责达标验收和试点总结工作。各设区市和试点县具体组织实施试点工作。

  省旅游局和有关部门要认真指导、督促和帮助各试点县全面做好各项试点工作,要经常深入试点县,检查和总结试点工作,及时发现并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建设旅游示范县试点工作顺利进行。省旅游局和有关部门要将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省政府。

  附件:旅游示范县建设考核标准

二○○九年八月六日

  附件:
旅游示范县建设考核标准

  一、必备项目
  1 旅游业发展水平
  1.1 旅游业总收入相当于本县区GDP的比重达30%以上;
  1.2 本县区年人均旅游收入水平达10000元以上;
  1.3 城镇就业人口中旅游从业人员达到30%以上。
  2 发展旅游业相关机制
  2.1县区政府对旅游业作出支柱产业或主导产业的明确定位;
  2.2旅游业纳入县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2.3形成政府主导、部门联动、企业参与、区域联合的大旅游格局;
  2.4建立县区政府主要领导牵头的、县区直各相关部门一把手参加的旅游协调议事机制;
  2.5单独设立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2.6旅游业发展有专项经费保障且占年财政收入30%以上;
  2.7财政投入宣传促销经费占财政收入比重≥10%;
  2.8政府有鼓励社会各类投资主体参与投资、建设和经营旅游设施及旅游景区的政策;
  2.9 建立旅游市场质量监管与执法机制。
  3 旅游接待和服务设施
  3.1 至少有一处4A级旅游景区;
  3.2 至少有一座三星级旅游饭店;
  3.3 至少有一家旅行社或旅行社分支机构;
  3.4 县(区)城镇通往主要景区有二级或二级以上等级公路;
  3.5交通集散地、旅游景区、住宿设施设置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3.6旅游景区设置有旅游咨询、受理投诉等功能的游客中心;
  3.7旅游部门及主要景区建有旅游信息网站。
  以上属必备项目标准,缺一项创建工作即不达标。

  二、选择项目

序号

项 目 分 类

考核分值

最高得分

分档得分

检查得分

1

旅游产业综合功能(140分)

 

 

 

1.1

经旅游及有关部门认可并纳入管理的家庭旅馆、乡村酒店或农家乐旅游经营户数量

30

 

 

1.1.1

100家以上

 

30

 

1.1.2

50-100家

 

25

 

1.2

以自然村为单位的乡村旅游点(每个得4分,5个以上按20分计)

20

 

 

1.3

通过旅游活动推动经贸发展并取得成效

5

 

 

1.4

每年举办具有地方特色的旅游节庆、文化交流、体育赛事和会议等活动

10

 

 

1.4.1

举办国际旅游节庆、文化交流、体育赛事和会议等活动

 

10

 

1.4.2

举办全国旅游节庆、文化交流、体育赛事和会议等活动

 

8

 

1.4.3

举办本省或市、县(区)的旅游节庆、文化交流、体育赛事和会议等活动

 

6

 

1.5

挖掘地域民间文化,开发民俗旅游项目并列入本县旅游宣传促销内容(每项得4分,5项以上按20分计)

20

 

 

1.6

城镇有地方特色或民族特色的小商品市场,并具有一定规模

5

 

 

1.7

本县(区)有旅游纪念品生产厂家(每家得3分)或家庭作坊(每户得1分)

20

 

 

1.8

发展旅游促进本县(区)乡、镇、村面貌改变的范例(对乡镇村环境、卫生、文明、生产、基础设施、农民收入和生活方式等方面的影响)(每例得5分,3例以上按15分计)

15

 

 

1.9

有发展旅游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试点的乡镇村(每例得5分,2例以上按10分计)

10

 

 

1.10

旅游企业与当地居民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如提供就业岗位、门票收入分配等)

5

 

 

2

旅游开发与环境保护(210分)

 

 

 

2.1

旅游景区质量管理

 

 

 

2.1.1

管理制度落实,游览秩序井然,对游客疏导有序

4

 

 

2.1.2

清洁卫生保持良好,无乱堆乱放现象

4

 

 

2.1.3

安全设施齐备且维护良好,无不安全隐患

4

 

 

2.2

资源开发规划和保护

 

 

 

2.2.1

县(区)境内拥有保存完好、具有游览价值的古镇、古村落、古民居群或民族村寨(每项得10分,2例以上按20分计)

20

 

 

2.2.2

本县(区)拥有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国家、省级、市级、县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得分依次为10、8、6、4分)

10

 

 

2.2.3

县(区)政府对旅游景区的文物、古建筑、古树名木等保护措施得力

5

 

 

2.2.4

主要旅游景区周边无污染源或污染企业

5

 

 

2.2.5

主要旅游景区及度假区环境达到国家标准(重点为污水排放、地表水质量、垃圾处理等,一项不达标不得分)

10

 

 

2.2.6

旅游景区均有经县(区)政府批准的总体规划,无违反规划建设项目

5

 

 

2.2.7

县城或旅游中心镇规划确定风格独特、反映当地文化、具有游览价值的建筑和街区,并制定保护措施

5

 

 

2.2.8

旅游部门会同建设、农业、林业、文物、文化等部门对本县(区)旅游发展作出规划;旅游点的主体建筑和配套设施建设具有地方或民族特色,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5

 

 

2.2.9

动员全民搞好城镇旅游环境整治,无垃圾积存

5

 

 

2.3

县(区)境内拥有列入世界遗产(自然、文化等)名录或国际上命名的其他旅游资源(每项得10分,2项以上按20分计)

20

 

 

2.4

县(区)境内拥有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风景名胜区、国家地质公园、国家森林公园、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等旅游资源(每项得5分,4项以上按20分计)

20

 

 

2.4.1

县(区)境内拥有以上省级旅游资源(每项得2分,5项以上按10分计)

10

 

 

2.5

本县(区)有休闲度假功能的旅游区

5

 

 

2.6

特色旅游产品与旅游宣传促销配套

 

 

 

2.6.1

工农业旅游示范点

10

 

 

2.6.1.1

有工农业旅游示范点

 

5

 

2.6.1.2

其他特色旅游示范镇、村或示范基地

 

5

 

2.7

与城市及区域合作,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旅游线路(生态旅游、红色旅游、乡村旅游、农业观光旅游、工业旅游、民俗旅游、休闲度假旅游等)并取得良好效益

25

 

 

2.7.1

8条以上线路

 

25

 

2.8

根据地方特色、资源产品优势及客源市场需求,明确县(区)旅游形象主题定位

5

 

 

2.8.1

有根据旅游主题和目标客源市场制作的宣传促销资料

4

 

 

2.8.2

每年举办具有地方特色、对国内外市场有较大影响的旅游推介活动

4

 

 

2.9

自然生态环境保护

 

 

 

2.9.1

县(区)政府部门对县(区)境内排污企业整治措施得力,成效显著

5

 

 

2.9.2

县(区)政府主导建成一定规模的观光林,或每年组织有一定规模的植树造林活动,无乱砍乱伐现象

5

 

 

2.9.3

县(区)森林覆盖率≥50%

5

 

 

2.9.4

中心城区环境

 

 

 

2.9.4.1

绿化覆盖率≥30%

2

 

 

2.9.4.2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60%

5

 

 

2.9.4.3

空气污染指数(全年API指数≤100的天数)

>80%

2

 

 

2.9.4.4

环境噪音达标区覆盖率>70%

2

 

 

2.9.4.5

居民饮用水质达标率≥95%

2

 

 

2.10

发展绿色生态农业,有产品获得无公害、有机农产品标志、绿色食品标志

5

 

 

2.11

县(区)政府部门对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有措施、有检查,集市无摆卖、饭店餐馆不售卖

2

 

 

3

旅游设施与服务功能(120分)

 

 

 

3.1

旅游标识及语言环境

 

 

 

3.1.1

交通集散地、旅游景区、住宿设施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号(一处不合格扣1分)

5

 

 

3.1.2

旅游景区有中英文对照的引导标识(景区简介牌、导游全景图、导览图、景物介绍牌等)(一处不合格扣1分)

5

 

 

3.1.3

旅游服务场所的接待人员普遍能讲普通话

3

 

 

3.1.4

主要旅游景区和三星级及三星级以上星级饭店有能用主要客源国语言会话的服务人员

3

 

 

3.2

旅游信息咨询服务

 

 

 

3.2.1

旅游交通集散地、星级饭店设有旅游咨询服务台

7

 

 

3.2.2

旅行社、旅游住宿、旅游景区、旅游餐厅及旅游购物等场所公布本地旅游咨询和投诉电话

6

 

 

3.2.3

县(区)电视台、电台有固定的旅游栏目

8

 

 

3.3

旅游交通 

 

 

 

3.3.1

县(区)内旅游道路通达,形成网络 

7

 

 

3.3.2

县(区)境内有通往主要旅游景区的旅游专线巴士或公交车

8

 

 

3.3.3

县(区)境内有出租汽车服务;出租汽车清洁卫生,规范服务,按里程表计价,不拒载,不欺诈(检查一处不合格扣1分)

5

 

 

3.3.4

旅游度假区、星级饭店有便捷的交通订票功能

3

 

 

3.4

导游持证上岗,服务规范

10

 

 

3.5

旅游餐饮

 

 

 

3.5.1

经常接待旅游者的餐厅(馆),就餐环境清洁,食品卫生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

5

 

 

3.5.2

有地方或民族特色风味餐馆相对集中的街区

5

 

 

3.6

旅游购物

 

 

 

3.6.1

旅游购物场所设有本地特色商品专柜

5

 

 

3.6.2

旅游景区销售的旅游纪念品体现本景区或地方特色,种类丰富(5种以上)

5

 

 

3.7

旅游文化娱乐

 

 

 

3.7.1

县(区)建有对公众开放的文化博物馆或集中展示地方文化的场所

5

 

 

3.7.2

县(区)城或旅游中心镇有灯饰夜景,有供旅游者晚间休闲、康体、娱乐的场所

5

 

 

3.7.3

县(区)境内一处以上旅游景区有固定的专门为游客表演的文艺节目

5

 

 

3.7.4

县(区)城镇有民俗风情表演、居民家庭联欢等项目

5

 

 

3.8

旅游厕所

 

 

 

3.8.1

旅游景区的厕所数量、位置合理,清洁卫生(检查一处不合格扣1分)

5

 

 

3.8.2

旅游线路途中及旅游接待场所公用厕所的数量、布局合理,清洁卫生(检查一处不合格扣1分)

5

 

 

4

旅游市场管理与游客满意率(100分)

 

 

 

4.1

旅游市场质量监管与执法机制

 

 

 

4.1.1

建立假日旅游协调机制

5

 

 

4.1.2

设立旅游质监机构,有正式编制并已开展工作

10

 

 

4.1.3

建立旅游与公安、工商等部门协调配合的市场治理联动机制

10

 

 

4.1.4

县(区)旅游部门及相关部门对旅游住宿、餐饮、购物等旅游场所实行规范化管理,定期检查卫生、安全及服务质量 

4

 

 

4.1.5

县(区)旅游部门及相关部门对家庭旅馆、乡村旅游点制定管理措施

4

 

 

4.2

旅行社规范经营

 

 

 

4.2.1

近两年未发生旅行社严重质量事故和重大投诉

2

 

 

4.2.2

近两年未发生旅行社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虚假广告、承包挂靠等问题

2

 

 

4.2.3

旅行社门市门面整洁、标志醒目;经营许可证等证照摆放位置明显;有旅游价目表及资料

2

 

 

4.2.4

旅行社与旅游团(者)普遍签订规范化合同

2

 

 

4.2.5

旅行社与导游签订劳动合同,明确规定导游的基本工资并办理劳动保险

4

 

 

4.3

旅游市场秩序

 

 

 

4.3.1

旅游投诉率在2‰以下

5

 

 

4.3.2

旅游投诉结案率

10

 

 

4.3.2.1

结案率100%

 

10

 

4.3.2.2

结案率90%以上

 

8

 

4.3.2.3

结案率80%以上

 

5

 

4.3.3

旅游和相关部门建立旅游企业信誉档案

5

 

 

4.3.4

旅游和相关部门建立旅游企业诚信评价制度

5

 

 

4.3.5

新闻媒体积极宣传报道诚信旅游活动

5

 

 

4.3.6

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旅游企业制定诚信公约、旅游诚信经营承诺

5

 

 

4.3.7

旅游购物场所无假冒伪劣商品和尾随强卖、价格欺诈行为

5

 

 

4.3.8

旅游文化娱乐活动内容健康,无“黄、赌、毒”

5

 

 

4.4

游客满意率(问卷调查)

10

 

 

4.4.1

游客满意率达到95%以上

 

10

 

4.4.2

游客满意率90%-95%

 

8

 

4.4.3

游客满意率85%-90%

 

6

 

5

旅游安全(50分)

 

 

 

5.1

政府及相关部门建立旅游安全管理监察机制

5

 

 

5.2

政府及相关部门有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建立重大旅游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5

 

 

5.3

县(区)城区有巡警,突发情况下可以救助游客(拨打110出警迅速)

5

 

 

5.4

公布旅游救援电话,突发情况下可以救助游客(拨打120应急迅速)

5

 

 

5.5

县(区)旅游部门与相关部门定期组织工作人员、旅游及相关经营单位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5

 

 

5.6

主要景区、旅游交通集散地有安全保卫人员

5

 

 

5.7

主要旅游景区制定高峰期游客疏导和突发情况下救助游客的应急预案及实施细则,每年组织员工进行一次以上的培训和演练

5

 

 

5.8

主要旅游景区设有医疗救护点

5

 

 

5.9

旅游经营单位有一把手牵头的旅游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建立安全教育和防范制度

5

 

 

5.10

全县(区)年无重大旅游安全事故发生

5

 

 

6

附加项目(30分)

 

 

 

6.1

年接待入境游客人数

10

 

 

6.1.1

超过5万人次

 

10

 

6.1.2

3-5万人次

 

8

 

6.1.3

1-3万人次

 

6

 

6.1.4

0.5-1万人次

 

3

 

6.2

县(区)政府每年核拨旅游发展专项经费500万元以上

10

 

 

6.3

吸引有实力的各种所有制企业(如民营资本或外资等)参与本县(区)旅游开发及经营项目

10

 

 

6.3.1

有投资或经营旅游项目,到位资金达2亿元的

 

10

 

6.3.2

有投资或经营旅游项目,到位资金1亿元以上的

 

8

 

6.3.3

有投资或经营旅游项目,到位资金5000万元以上的

 

6

 

合计

得分

 

 

 

 

备注

  选择项目满分650分,考核分值合计达到520分以上者(含520分)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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