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8月7日前,省局将水泥生产企业名单及部分由省、市供电公司供电的企业的用电量情况下发。
(二)8月7日-15日,一是各地采集由县供电公司供电的水泥生产企业的用电量;二是各地根据省局下发的用电量及自行采集的用电量测算各企业的水泥生产量,与各企业申报的水泥销售量及库存量进行比较,将其中差异较大的企业确定为重点评估对象,于17日前将《水泥生产企业电耗法生产量测算情况表》(附件二)上报省局备案。
(三)8月16日-9月10日,各地对水泥生产企业开展纳税评估。8月底前要反馈评估工作进展情况:填报《水泥生产企业增值税基本情况表》(附件5)、《水泥生产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结果统计表》(附件6)、水泥生产企业生产方式调查表(附件7)、水泥生产企业问题类型统计表(附件8),上报阶段性工作小结。
(四)9月20日前,各地将工作总结、评估案例及相关报表以正式文件的形式上报省局。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抓好落实。本次增值税专项纳税评估工作,是总局“强化增值税管理,堵漏增收”的重要举措。各地应高度重视,统筹安排,切实做好贯彻落实工作,要协调税源管理、信
息中心、稽查局等部门共同配合做好此次专项评估工作。
(二)注重方法,重点核查。各地要认真学习、领悟总局下发的能耗法(电耗评估法、煤耗评估法)、投入产出法、实验室数据核对法、包装物耗用核对法等四种评估方法,在评估过程中加以综合运用,尤其要充分使用电耗评估法。对据用电量测算的生产量与企业提供的产量差异较大的以及水泥库存量大的企业,必须进行实地核查。
(三)积极主动,力求实效。各地要深入水泥生产企业生产一线,了解生产经营程序,掌握生产经营信息,充分利用第三方信息进行测算并与企业账目进行对比分析,找差异,查原因,抓疑点,发现存在偷税嫌疑的企业,基层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43号)的规定,及时移交稽查部门进行查处,力争取得明显成效。
(四)及时统计,认真总结。各地要指定专人负责评估总结、评估案例和有关数据的汇总统计工作,及时准确地上报。工作总结要客观、真实地反映评估工作情况,要有详细的统计数字,要具体详实地介绍四种评估方法的运用情况及使用效果,要说明少数小规模纳税人水泥生产企业未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原因(按照国家规定,凡年产低于8万吨的水泥生产企业应当被关停,以当前每吨水泥250元计算,年产4000吨的水泥生产企业年应税销售收入就达到了100万元,应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对评估中发现的普遍性、规律性的税收违法问题、征管漏洞要例举实例并进行定量分析,所提出的建议和措施要有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评估案例应当按内容提要、案例介绍(包括案头分析、约谈举证、实地调查、评定处理等四个环节)、评估建议(包括反映问题和建议措施)、案例点评等四个部分进行编写。各级领导要对上报数据和材料严格把关,杜绝敷衍应付的现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