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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开展化工行业环境集中整治行动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开展化工行业环境集中整治行动的通知
(洛政办〔2009〕10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河南洛染股份有限公司7.15爆炸事故发生后,为确保全市环境安全,避免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按照省、市有关部署,我市组织开展了全市化工企业污染隐患排查。从排查结果看,我市化工企业均不同程度存在着环境违法行为和环境安全隐患。为进一步规范化工生产企业环境行为,消除环境安全隐患,防止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按照《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全省化工企业进行环保专项整治的通知》(豫环文〔2009〕235号)要求,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在全市组织开展化工行业环境集中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深入排查,不留隐患

  各县(市、区)要按照《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在前一阶段排查的基础上,对辖区内所有化工企业再次进行核对。全面、准确掌握化工企业环境违法和环境安全隐患情况,制定本辖区化工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对存在环境问题的企业进行分类,详细确定需要治理、停产、整改、搬迁和关闭的企业名单,监督企业按时完成整治任务。

  二、严格要求,依法整治

  对存在问题的企业,要严格标准,依法停产整治。

  (一)对排查出的违法建设项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1. 对未经环评审批擅自建设的,要立即下达停建、停产通知;

  2. 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违法建设项目,要组织力量关闭、拆除到位;

  3. 对符合环保要求,可以补办环评手续的未批先建项目,按照分级审批规定补办环评手续;

  4. 对不具备开展环评条件的未批先建项目,予以搬迁或转产;

  5. 对未经批准擅自投入生产的和长期试生产不申请验收的项目,要立即下达停产通知。对长期试生产不申请验收的项目,要督促企业加紧开展验收工作。对违法试生产项目应督促其限期办理试生产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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