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临近居民区、学校、医院、饮用水源保护区、河流、水库等环境敏感区域的化工企业,要组织专业人员,逐一进行现场核查,确认企业环境风险等级。对于环境风险较大的,实施限期搬迁;对存在重大环境风险的,实施关闭;对存在其他环境安全隐患的企业进行限期整改,对问题严重的要依法立即责令停产整治或实施限期搬迁或关闭。
(三)对环保手续完备的化工生产企业污染治理现状进行现场技术核查,对存在问题的要限期整改或停产治理。
(四)对企业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进行认真审核。无应急预案或应急预案存在问题的,限期制定或完善应急预案。企业环境突发事件应急设施、物品不完备的,立即责令限期整改到位。要求企业定期进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核实演练效果,确保企业环境应急系统正常运转。演练开展情况以视频文件形式报市环保局备案。
(五)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要求,对辖区内产生或利用危险废物的化工企业进行审核,重点核查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处置、转移以及其他经营环节,对存在问题的企业要依法查处,责令整改。
(六)对本次排查中发现的环境违法问题,需要立案查处的,要依法立案查处,限时办结。
(七)对符合挂牌督办和列入违法企业“黑名单”的,要按要求挂牌督办、列入违法企业“黑名单”。
三、认真核查,健全档案
各县(市、区)要建立完善本次整治行动涉及企业档案,做到一企一档,资料齐全。
(一)对不符合产业政策、依法关闭的企业,上报企业基本情况、当地政府发出的关闭通知和关闭现场的照片。
(二)对无任何环保手续,但符合补办手续条件的企业,上报停产通知书、限期补办环保审批手续通知书等文件,手续办理完毕后续报各类审查、审批文件。
(三)对临近敏感区域的化工企业的环境风险核查,上报已签字的核查意见和核查组签名表。若企业存在严重环境风险,应同时上报企业所在地政府关闭或搬迁企业的正式文件、企业所在地政府责令企业关闭或搬迁的通知。企业关闭后,上报关闭核查报告和有关照片。实施搬迁的,必须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四)对企业污染治理现状进行技术核查后,上报经主管领导签字的核查意见和核查人员签名表。污染治理设施存在问题的,应同时上报限期整改通知书,整改完成后,应上报试运行批复、验收批复和验收监测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