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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开展化工行业环境集中整治行动的通知

  (五)对因违反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法律、法规,被责令限期整改的企业,要上报整改通知书。涉及经营危险废物的,必须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六)对企业环境违法问题依法进行查处的,上报有关查处文件及法律文书。

  四、对照标准,逐家验收

  企业符合以下要求方可通过验收,恢复生产。

  (一)现有生产设施及生产规模由具备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且环评报告经过环保部门批准。

  (二)按照环评批复要求落实环保“三同时”,并且通过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验收;处于试生产阶段的,应有环保部门同意进行试生产的文件。

  (三)现有污染防治设施满足生产需要,经监测,污染物排放达到现行标准要求。

  (四)编制针对性强、切实可行、满足环保要求的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各项应急措施建设落实到位,岗位操作规程及管理制度科学规范,档案齐全。

  (五)固体废物管理达到国家法律、法规要求,有三防措施齐全的固体废物暂存场所,危险废物贮存转移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获得经营许可证,按照规定范围开展工作。

  (六)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及剧毒化学品的企业应有环境风险评估报告。

  五、强化措施,确保实效

  (一)成立组织,加强领导。市政府成立化工行业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副市长沈庆怀任组长,市长助理罗慧、市政府副秘书长张耀民、市环保局局长李明智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市环保局要抽调人员组成督导组,专门负责此项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此次整治行动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一把手负总责、主管领导亲自抓的领导机制,为按期完成整治任务奠定坚实基础。

  (二)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本次整治行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落实目标责任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整治行动负全责,要成立专门工作机构,针对存在问题,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方案。要针对排查结果,列出拟关闭拆除、搬迁改造及原址保留的企业名单,并制定整治措施、时限、标准,确定责任单位。8月底前,将本县(市、区)化工企业整治方案报化工行业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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